2014年5月5日约0222时,马绍尔群岛籍集装箱船“MOL MOTIVATOR”轮由香港驶往深圳盐田港途中,在珠江口担杆水道定线制第二警戒区与由河北曹妃甸港驶往海口港的中国籍散货船“中兴2”轮发生碰撞,造成“中兴2”轮沉没,船上11名船员遇险,1人获救,10人死亡,“MOL MOTIVATOR”轮船体受损。
交通部海事局高度重视本次事故,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广东海事局参与事故调查,并得到香港海事处、深圳海事局的大力支持。
“中兴2”轮唯一获救船员抵达香港即由香港海事处询问调查,获得了船舶及其船员基本情况,为搜救和调查工作开展提供了较为详尽的第一手资料。调查组通过全面、深入、细致、科学、规范的调查,获取了大量有力证据,圆满完成了事故调查工作,也成就了粤港海事调查合作的典范。
广东海事局以本次事故调查发现问题为导向,推进开展“外省籍中小海轮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中小海轮配员不足问题,提升中小海轮船员实操能力。间接推动了部海事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中小海轮专项整治行动”,并针对平潭籍等中小海轮“代而不管、代而不让管和代而管不了”等问题,加大对公司管理检查力度,从源头梳理,通过公司体系审核把好源头管理关。目前,沿海中小海轮配员有了较大改善,船舶技术状况和安全水平也有提升。
本次事故发生在交通流复杂的担杆水道水域,事故后广东海事局与香港海事处启动“担杆水道定线年修订担杆水道定线年修订以来,该定线制水域事故基本得到遏制,担杆水道定线制也成为国内第二个被IMO采纳的定线制。
2014年5月5日0212时,“中兴2”轮航行至香港南侧的担杆水道,从西行分道接近分隔带处进入第二警戒区,航向256度,航速9.6节(此时,“MOL MOTIVATOR”轮位于其右舷,距离约4.1海里)。AIS记录显示该轮此后向右小角度转向。
►0219时,“中兴2”轮船首向268度,航迹向264度,航速9.8节,(此时,“MOL MOTIVATOR”轮位于其右舷,距离约1.5海里)。此后,AIS记录显示该轮开始向左小角度转向。
►0219时35秒,“中兴2”轮船首向257度,航迹向248.8度,航速9.5节,(此时,“MOL MOTIVATOR”轮位于其右舷,距离约1海里)。AIS记录显示该轮先右大幅度转向,随后又大幅向左转向。
►约0222时,“中兴2”轮与“MOL MOTIVATOR轮发生碰撞,碰撞部位为驾驶台前25米处。碰撞后,“中兴2”轮自碰撞部位断裂,船体自“MOL MOTIVATOR”轮两舷擦过,随后沉没。
►约0200时,该轮航速15节,船长见前面航道较清爽,开始提高转速至70RPM定速航行。
►约0212时,“MOL MOTIVATOR轮航向149度,航速16.6节,船长和二副发现本轮左前约4海里处有一船(即“中兴2”轮),可见两盏桅灯与绿舷灯,CPA为0.4海里,船长判断“该轮将过本轮船首”。
►约0218时,雷达屏幕显示“中兴2”轮AIS信息,距离约1.7海里,CPA仅为0.03海里,TCPA为4分钟。船长令水手:“航向125度”。
►约0219时48秒,船长令水手:“航向115度”,意图从“中兴2”轮船尾通过。
►约0220时,“MOL MOTIVATOR”轮雷达图像显示“中兴2”轮开始向右转。约0220时09秒,船长令水手“左舵10度”。
►约0220时39秒,船长发现“中兴2”轮正在右转,并同时见到来船的红绿舷灯,急令水手“右满舵”。
►0220时51秒,船长发现“中兴2”轮又开始快速左转,急令水手“左满舵,但此时船舶由于惯性作用仍向右偏转,至0221时12秒,航向偏转至122度,船长令“右满舵”,0221时23秒船舶继续向右偏转,航速约17.2节。
“中兴2”轮疏忽瞭望、作为让路船未正确估计局面、未及早采取大幅度避让措施,在定线制水域航行未遵守分道通航制相关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MOL MOTIVATOR”轮疏忽瞭望、未正确判断碰撞危险,未使用安全航速,交叉相遇形成紧迫局面后作为让路船向左转向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船舶在定线制水域航行时,应严格遵守分道通航制航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通常在通航分道的端部驶进或驶出,但从分道的任何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应与分道的交通总流向形成尽可能小的角度;尽可能避免穿越通航分道,但如不得不穿越时,应尽可能以与分道的交通总流向成直角的船首向穿越等等。
✦驾驶台值班人员应在任何时候都保持正规瞭望,利用目视、雷达等所有手段保持正规瞭望,正确判断碰撞危险,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能有充分的估计。
✦船舶应该使用安全航速,船舶在通航环境局面复杂,需要更长时间判断碰撞危险或采取避让措施时,应使用适合当时环境情况的航速航行,以便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
✦船舶在采取避碰行动时,应该及早采取大幅度的措施,避免采取对航向或航速的一连串小改变。对他船的行动有怀疑时,应按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34条4款(5声短而急的声号)的规定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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